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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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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應於接受捐贈時,請捐贈者依下列各款規定 擇定如無法執行原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時之運用方式: (一)退還捐贈現金或結餘款。 (二)供本府其他公益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