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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得由零用金專戶存提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費款(如短期員 工薪津、子女教育補助費、學生公費、給養費等)。 前項之費款,於簽具付款憑單時,應以各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並註明金 融機構名稱、代號及帳號,由財政局採用電匯或存帳方式匯存入各該 零用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