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內設籍六個月以上里民死亡,其親屬申請使用新北 市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時,其費用得依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 標準減收百分之三十;設籍四年以上者,免予收費。 納骨塔回饋里內設籍四年以上里民死亡時,其個人骨灰骨骸櫃位使用費減 收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