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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4 條
殯儀館及火化場,應按其前一會計年度各項服務收費實際總收入提列回饋
地方經費,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
前項回饋地方經費,由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里別優先各分配新臺幣十萬元
後,再與其他各回饋里平均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