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審查核准,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核准,得免收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並與區公所共同主辦活動者,經 區公所核准,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