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亡者設籍於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 直轄市、縣(市)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