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6
六、戶政所確定道路名稱後,於相關戶政所、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告欄公 告十五日後,陳報本局審查。 審查結果符合道路命名規定者,則簽報本府核定;不合規定者,應敘 明理由函請戶政所重新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