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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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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路命名、更名經核定後,戶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函請道路主管機關或區公所製作道路名牌。 (二)於相關戶所、區公所及里辦公處辦理公告事宜。 (三)辦理相關門牌整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