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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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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門牌編釘、補發或換發時,得以書面委託他
        人為之。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
        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
        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