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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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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原編釘之門牌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
        現住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申請門牌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所申請
        :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房屋證明文件(設籍之現住人得免附):
         1、建築物所有權人提憑建物所有權狀。
         2、管理人提憑最近一期房屋稅完稅稅單、最近六個月內水、電
            、瓦斯費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管理權責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