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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拆除建築物,應以書面通知轄區戶所,廢止其門 牌。 戶所知悉轄區建築物門牌有應予廢止之情形者,於現場勘查後,始 辦理門牌廢止相關作業。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且已編釘門牌之建築物,其現況已不符第八 點第一項規定時,其門牌得予廢止。 門牌已廢止但有設籍者,轄區戶所應催告其辦理戶籍遷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