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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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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門牌整編後簿證換發之通報及改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整編實施日起三日內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函送各相關機關。
  (二)戶所辦理換發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除有緊急情事外,應於換
        發前五日書面通知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