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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門牌改編: (一)已編釘門牌號碼其尾數為四。 (二)建築物正門面向或主要進出口改變。 (三)門牌號碼重複或不符規定。 前項申請應取得改編範圍內建築物之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後,向建築 物所在地戶所提出申請,依現有門牌順序改編,若無號碼可用時, 編為前一門牌之附號。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門牌改編,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改編範圍內建築物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