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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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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門牌改編:
  (一)已編釘門牌號碼其尾數為四。
  (二)建築物正門面向或主要進出口改變。
  (三)門牌號碼重複或不符規定。
      前項申請應取得改編範圍內建築物之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後,向建築
      物所在地戶所提出申請,依現有門牌順序改編,若無號碼可用時,
      編為前一門牌之附號。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門牌改編,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改編範圍內建築物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