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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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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如下:
  (一)一樓門牌之附號:○之○號。
  (二)二樓以上之門牌:○號○樓。
  (三)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號○樓之○。
      地下層之書寫方式如下:
  (一)僅編一個號碼:地下○層。
  (二)二個號碼以上:地下○層之○。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其門牌號書寫方式:○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