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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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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道路兩旁之空地,應預留門牌號數,以每三公尺至五公尺預留一號
      ,俟建築物完成後,依序編釘;非道路兩旁之土地者,以其鄰近住
      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預留號次,並依序編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