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戶政所申請門牌編釘或改編: 一、依法領有建築執照且已完成主要構造之建築物。 二、未編釘門牌或改建之建築物。 三、建築物正門方向改變。 違章建築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門牌。但鄰近無門牌號次者,得依其 實際坐落位置,暫編附號門牌。 機關、學校、工廠、寺廟、醫院或在同一處所經營共同事業之建築物,應 以臨街之正門編釘門牌,範圍內之附屬建築物不另編釘。但必要時得編釘 附號門牌。 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不予編釘門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