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巷之定號,依下列規定: 一、大道與路或街中間之巷,依大道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二、路與街中間之巷,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三、兩大道、兩路或兩街中間之巷,依較寬之大道、路或街門牌次序,定 為巷號;寬度相同時,以較繁榮端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四、因預留號碼不足,而無法定巷號時,得使用緊鄰巷口之建物門牌基本 號,定為巷號。 弄之定號,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