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巷之命名,依下列規定: 一、大道與路或街中間之巷,依大道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二、路與街中間之巷,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三、兩道路中間之巷,依較寬之道路門牌次序,定為巷號;寬度相同時, 以較繁榮端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四、因預留號碼不足,而無法定巷號時,得使用緊鄰巷口之建物門牌基本 號,定為巷號。 弄之命名,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