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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12 條
門牌應張貼於建築物之正門左上方或其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編釘之門牌,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負有保管責任,不得任意
改釘、拆除或掩蓋。但經戶所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不得私設門牌,或張貼與所編釘建築物
不符之門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