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15
十五、申請骨灰罈(罐)暫厝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依第十點第
      一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經許可並繳納保管費及保證金,始得暫厝。
      前項暫厝期間,一次以六個月為限,期滿得再提出申請。但暫厝期
      間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暫厝期間屆滿,未領回骨灰罈(罐),經通知二次仍未處理時,得
      由區公所代為處理,選擇存放之骨灰(骸)存放設施,並以保證金
      充抵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