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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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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毀損, 致骨灰(骸)罈(罐)受損者,區公所應通知存放者限期處理;經 通知二次仍未處理時,得由區公所代為處理,其費用由存放者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