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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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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區公所應即時將市民活動中心申請核准使用情形公開於資訊網站或 公告於市民活動中心大門外明顯處所,並於供使用時填具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