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市民活動中心,係指以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
管理機關,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備查之市民
活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