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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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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幹事服勤規定如下:
(一)上午在區公所辦公,下午如至里辦公處服勤,依新北市政府電子差
      勤系統方法,提出出差或公出之表單,陳核主管批准辦理。
(二)里幹事兼二里以上者,應分配適當之時間於各里服勤,每里每週至
      少需服勤一次。
(三)區公所得視業務需要調整里幹事服勤時段,但應告知里長並周知里
      民。
(四)下里服勤之里幹事,應由區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並作成督
      導評量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