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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幹事應接受各項與業務執行相關之必要講習課程,新進里幹事由區 公所施予業務講習或個別輔導。 里幹事應隨時與區公所有關課、室聯繫,參與各項業務講習,熟悉相 關法令,瞭解任務概況,並與有關機關及學校加強工作協調,共同解 決里民困難。 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或區公所應每年定期對里幹事舉辦法 令及實務講習,並測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