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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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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擔任里幹事職務,對里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或對里業務之推
      展,具成效且有優良具體事蹟者,得由公所記嘉獎一次至二次。
      里幹事服務年資累積滿一年以上者且具前項情形者,得列入區公所
      評選為績優民政人員報本府表揚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