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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擔任里幹事職務,對里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或對里業務之推 展,具成效且有優良具體事蹟者,得由公所記嘉獎一次至二次。 里幹事服務年資累積滿一年以上者且具前項情形者,得列入區公所 評選為績優民政人員報本府表揚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