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要點補助對象,依下列程序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
之次日起一年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至各戶所申
辦,逾期不受理。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第三點規定者
,得比照於前款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委託書與申請人、受託人
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
(四)新生兒之母或父如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
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資格。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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