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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有關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 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之期間 ,視為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