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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條
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秘書、主任、組長、科主任、學程主
任及軍訓教官;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如下:
一、學校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
二、一級單位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處之主任得由教
    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
    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
    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
    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
    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