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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
第 5 條
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 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