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 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 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 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 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 市長交辦事項。 六 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