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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
第 12 條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市長。
二  副市長。
三  秘書長。
四  副秘書長。
五  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  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