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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修正)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新北市
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