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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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