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主任。 六 科長。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