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