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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
第 8 條
區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