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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
第 7 條
區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
,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