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 區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停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區公所派員代理。 鄰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