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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
第 9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