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秘書。 七 專員。 八 股長。 九 人事管理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