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