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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第 12 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 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