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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