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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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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
    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
    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人民
    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理機關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
    復。
    前項人民陳情案件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
    人或聯絡人時,受理機關應逐一答復。但受理機關得對經依行政程序
    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第一項以電話及面談方式答復陳情人,得製作書面紀錄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