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 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