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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