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4 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
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