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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第 7 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 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