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能源如左: 一、石油及其產品。 二、煤炭及其產品。 三、天然氣。 四、核子燃料。 五、電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