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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9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
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