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 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 料,無須重複測試。 依前項協議共同使用資料者,其取得所需資料之費用,無法經協議決定分 攤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之請求,酌定平均分攤之,並於其 已支付所分攤之費用後,同意使用已登錄之資料。